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依潔即王俞菁即皇展企業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 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