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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上訴人
永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住臺南市○○區○○00號之80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訴 人 王榮宗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益物流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02

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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