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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0,3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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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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