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0,3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