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6號
- 原告
- 翁良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捷冠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捷冠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6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2,973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