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7號
- 上訴人
- 李石岑
- 訴訟代理人
- 徐朝琴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文雄
鄭瑞山
李進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文雄起訴時原請求本院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分割,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李石岑就本件提起上訴時,應以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文雄應有部分換算總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基此,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288,04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被上訴人李文雄應有部分=14,400×2,509.42×2290/19298=4,288,0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06元。惟上訴人李石岑上訴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6,072元,溢繳90,866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李石岑溢繳之90,86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