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月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1113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1月2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8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