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20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告
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告
李愛玲即李興華之繼承人

      李忠良即李興華之繼承人

      李淳華即李興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愛玲、被告李忠良、被告李淳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興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李愛玲、被告李忠良、被告李淳華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興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豐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豐凱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即訴外人李興華於民國101年3月31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訴外人李采倩已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均已遷出國外,嗣原告聲請為豐凱公司選派清算人,經本院於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被告豐凱公司之清算人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68號、本院101年度司字第13號卷宗核閱屬實,故本件訴訟應以林瑞成律師為被告豐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已遷出國外,且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存卷可按,爰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又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豐凱公司於100年7月8日邀同其唯一董事李興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0年7月8日起至101年7月8日止,利息依原告訂約日基準利率(按月)個別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19機動計算,並約定倘被告豐凱公司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若借款債務因前項情事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違約金利率並改按上開利率計算。詎被告豐凱公司僅清償至101年3月8日止應付之利息,原告乃於101年5月24日將系爭借款轉列催收款項,故被告豐凱公司迄今尚積欠本金3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李興華已於101年3月31日死亡,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為李興華之繼承人,渠等對於被繼承人李興華之連帶保證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興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豐凱公司連帶給付原告3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等方面:

㈠被告豐凱公司則以:請鈞院依卷證審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答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利率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68號、本院101年度司字第13號卷宗核閱屬實,另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告豐凱公司自應依消費借貸契約負清償之責;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對被繼承人李興華之連帶保證債務,自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愛玲、李忠良、李淳華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興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豐凱公司連帶給付原告36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38,140元(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公示送達1,5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