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燦昌、吳朝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朝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洋即英華企業社、林陳斯、李宜蓁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515元,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949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5,449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