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吳朝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洋即英華企業社、林陳斯、李宜蓁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515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949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5,449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