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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吳朝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洋即英華企業社、林陳斯、李宜蓁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515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949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5,449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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