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蔡盈貞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朝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6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朝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洋即英華企業社、林陳斯、李宜蓁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8,515元,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949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5,449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瓊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