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寶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陳娟慧、港威營造有限公司、李全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0號原 告 寶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娟慧 被 告 港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467元,應繳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