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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

原告
艾福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再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比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43,6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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