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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告
銓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786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133,29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86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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