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彰、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吳福禱 3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27,000元(即該判決附表中,除編號6其中標封編號6312、6313、6315機器設備以外,其餘機器設備之鑑定價格),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