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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華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昌
被告
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顏嬿琳即汎美強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依商業登記抄本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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