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華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昌 被 告 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顏嬿琳即汎美強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依商業登記抄本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