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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效果升學書局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反訴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另上訴聲明其中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423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參照),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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