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王如玉、周一新
- 上訴人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被 上訴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 法定代理人 周一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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