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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蔡盈貞

  • 原告
    何達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達雄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楊琮富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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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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