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達雄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楊琮富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