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號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