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高俊珊
- 法定代理人孫黛雲
- 原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7號原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黛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82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4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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