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8號原 告 日康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蔡宗翰即翰鑫裝卸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729號10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