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3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被告
鼎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杜昱杰
被告
張慕白

       陳俊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參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零玖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鼎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張慕白、杜昱杰、陳俊邑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99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並約定於104年5月31日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57加計百分之1.43即百分之4計付,借款後按月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如有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兩造共同簽立借據1張為證。詎被告於101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付本息,尚欠原告本金3,031,440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借款責任。爰提起本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繳款明細表、400萬元活期存款傳票、320萬元及80萬元中期擔保放款傳票、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各1份、授信約定書4份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1,09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