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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原告
宏逸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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