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 原告
- 宏逸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8429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