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
- 法定代理人
- 潘秋宜
- 被上訴人
- 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進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陳明對於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此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5,33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