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劉善德
- 原告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8號原 告 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善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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