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 上訴人
- 統達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耐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12,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