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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訴人
統達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耐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12,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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