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良慶 住同上
-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6,13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