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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告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訴訟代理人
曾靜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複代理人
徐肇謙
被告
金展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敏玲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一○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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