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1號
- 原告
-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家彬
- 訴訟代理人
- 曾靜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肇謙
- 被告
- 金展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敏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一○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