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7號原 告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英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