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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告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英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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