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大利國際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于青
以上上訴人與劉盧金、劉玉雪、劉生良、劉生泉等人間因101年
度訴字第96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0月
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