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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訴人
被告
大利國際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于青

以上上訴人與劉盧金、劉玉雪、劉生良、劉生泉等人間因101年

度訴字第967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0月

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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