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銓曜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欽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榮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4,93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