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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銓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欽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榮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99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4,938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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