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林國豐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萍
- 訴訟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 被告
-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忠立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銘憲律師
楊淳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原告之最新身體狀況(含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原告現在之情形是否屬於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之狀態?
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到院:
㈠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之人,其平均餘命是否與常人相同?如認有不同,則應如何判斷及計算?並請提供相關醫學資料及實務見解。
㈡就前項意見,請指出調查之證據方法;若欲聲請函詢或鑑定,亦應一併陳報函詢或鑑定之機關,暨具體函詢或鑑定內容。
㈢主張「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狀態之人,其平均餘命較常人為短」之該造,應表示計算「喪失勞動能力」時,是否亦應以較短的平均餘命計算「勞動能力喪失之數額」?或仍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年齡減去事故發生時之年數計算「勞動能力喪失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