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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忠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國豐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755,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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