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益山工程有限公司、洪祥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9,0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9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