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京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華
- 訴訟代理人
- 邱顏慧
以上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50,040元,尚不足245,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