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 原告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政
- 法定代理人
- (送達代收人邱循真被 告 陳鄭淑華
陳建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16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69,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