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成
- 訴訟代理人
- 蔡財福
- 被告
- 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沈淑美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銘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陸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百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百鎰公司)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200萬元,其並同時簽立面額為1,500 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之本票三紙及500 萬元借據,作為借款之憑據,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附表),且約定由被告沈淑美、陳銘山於借據、本票及連帶保證書上簽名為連帶保證人。
㈡惟被告百鎰公司僅攤還部分本金,且其自101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迄今尚欠本金14,460,996元未為清償,雖迭經催討均未見效,又被告百鎰公司已於101 年10月26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據原告與被告百鎰公司簽訂之約定書第五條約定,被告等人就上開欠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歷年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票交所拒往資料表、應收帳款債權讓與明細暨預支價金申請書(兼撥款憑證)、應收帳款銷帳明細表及轉帳支出傳票等料各1 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可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主債務人即被告百鎰公司並未依約清償借款,而被告沈淑美、陳銘山為被告百鎰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被告沈淑美、陳銘山自應就被告百鎰公司所負之債務對原告負有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如下附表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爰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139,336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種類│ 面額 │ 現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 週年 │ 起迄日 │逾期在六個以內│ │ │ │ │ │ 利率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 │加計10% ,逾期│ │ │ │ │ │ │ │超過六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加計│ │ │ │ │ │ │ │20% │ ├──┼──┼─────┼──────┼───┼─────┼───────┤ │1 │本票│1,500萬元 │2,307,907元 │3.246%│自101年10 │自101年11月3日│ │ │ │ │ │ │月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2 │借據│500萬元 │4,693,089元 │3.496%│自101年10 │自101年11月9日│ │ │ │ │ │ │月8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205萬元 │2.996%│自101年10 │自101年11月2日│ │ │ │ │ │ │月1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104萬元 │2.996%│自101年10 │自101年11月3日│ │3 │本票│1,000萬元 │ │ │月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237萬元 │2.996%│自101年10 │自101年11月4日│ │ │ │ │ │ │月3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4 │本票│200萬元 │200萬元 │3.496%│自101年10 │自101年11月4日│ │ │ │ │ │ │月3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合計 │14,460,996元│ │ │ │ ├──┴──┴─────┴──────┴───┴─────┴───────┤ │合計現欠本金:14,460,99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