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永 泰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勝雄、李麗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748,709 元(其中郭勝雄部分為7,188,709元、李麗珠部分為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