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永 泰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岳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勝雄 法定代理人 郭哲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16,587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2年12月27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