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5號聲 請 人 黃朝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相對人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葉健鑫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五號民事訴訟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等16 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下稱本案抵押債權)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1月9日將本案抵押債權讓與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而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復於93年12月3日將本案抵押債權 讓與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6年8月2日將其中新臺幣6,000萬元之債權及此部分之擔保物權讓與石育源;嗣石育源於106年10月6日將此部分之債權及擔保物權讓與聲請人,並依法通知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已合法取得本債權之全部權利。聲請人為了解債務人與第三人之債權債務關係,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民執105司執冬字第60551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收件回執、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為證,且依謄本記載,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其就本件即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