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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被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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