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陳淑卿
- 當事人賴龍守即合鴻企業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賴龍守即合鴻企業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中華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4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0年9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9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月星起重工│華南商業銀│100年9月30日 │38,200元 │ED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行新市分行│ │ │ │ ├──┼─────┼─────┼───────┼─────┼─────┤ │002 │許秋棉 │土地銀行新│100年11月15日 │150,200元 │DV0000000 │ │ │ │市分行 │ │ │ │ ├──┼─────┼─────┼───────┼─────┼─────┤ │003 │許秋棉 │土地銀行新│100年10月31日 │69,300元 │DV0000000 │ │ │ │市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