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許成財即晟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0年9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0年9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3月
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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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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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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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0年10月11日 │64,830元 │0000000 │
│ │陳明順 │歸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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