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許成財即晟億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9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年9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3月 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1 │天成包裝機械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0年10月11日 │64,830元 │0000000 │ │ │陳明順 │歸仁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