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4號聲 請 人 吳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屆滿(屆滿日4月1 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一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200 │ │ ├──┼──────────────┼──────────┼──────┼───┼────┼───┤ │003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240 │ │ ├──┼──────────────┼──────────┼──────┼───┼────┼───┤ │004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43 │ │ ├──┼──────────────┼──────────┼──────┼───┼────┼───┤ │005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118 │ │ ├──┼──────────────┼──────────┼──────┼───┼────┼───┤ │006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6229-0 │ │1 │1000 │ │ ├──┼──────────────┼──────────┼──────┼───┼────┼───┤ │007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0-ND-6230-0 │ │1 │1000 │ │ ├──┼──────────────┼──────────┼──────┼───┼────┼───┤ │008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282-0 │ │1 │1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