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唐美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7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唐美塑膠企業│萬泰商業銀│100年7月5日 │166,500元 │AE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行台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