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代 理 人 駱振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之公司登記業經撤銷並已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人會議並推舉江新財為清算人代表,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204號准予備查在案。 ㈡聲請人前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四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9月30日准予備查函、99年11月16日更正函及登報證 明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16日屆滿(原應於4 月15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 │1 │1000 │ │ ├──┼──────────────┼──────────┼──────┼───┼────┼───┤ │00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 │1 │1000 │ │ ├──┼──────────────┼──────────┼──────┼───┼────┼───┤ │003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67725-4 │ │1 │100 │ │ ├──┼──────────────┼──────────┼──────┼───┼────┼───┤ │004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80595-5 │ │1 │6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