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展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東 代 理 人 溫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且於100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 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審核相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千容化妝品股份│兆豐商業銀行│100年10月1日 │12,915元 │BR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有杉│永康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