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冠銘精機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能謀
- 代理人
- 林韋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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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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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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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銘精機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100年9月20日 │411,311元 │FN0000000 │ │
│ │林能謀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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