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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蘇正賢

  • 當事人
    高大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7號聲 請 人 高大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正鶴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麻豆分行 │100年9月30日 │24,317元 │ST0000000 │ │ │ │司郭深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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