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9號聲 請 人 涂宜蓁即幼苗創意企業社 代 理 人 涂淑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1年1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9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林坤玲│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100年12月15日 │8,880元 │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