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佳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珮伶
- 代理人
- 董淑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振榮化工廠股份│第一商業銀│100年8月31日│49,424元 │AA0000000 ││ │有限公司蕭翁靜│行鹽水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