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8號聲 請 人 佳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伶 代 理 人 董淑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振榮化工廠股份│第一商業銀│100年8月31日│49,424元 │AA0000000 │ │ │有限公司蕭翁靜│行鹽水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