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6號
- 聲請人
- 旺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旺隆企業有限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郁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更名前為「旺
隆企業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並於100
年12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於101年4月11日由「旺隆企業有限公司」更名為「旺
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
證。又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8號
公示催告,且於100年12月2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
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
已於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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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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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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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怡華實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1年3月10日 │488,561元 │IH0000000 │
│ │限公司翁茂鍾 │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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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怡華實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1年2月10日 │373,775元 │IH0000000 │
│ │限公司翁茂鍾 │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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